一、资助对象
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指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资助额度
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其建设(运营)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且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的新建创新创业载体须已建成且实际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四)新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等创新创业载体,同时符合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资助对象,不重复资助。
(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载体建设(运营)方,且为在蓉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社会主体。
(2)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3)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且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之和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改(扩)建费用。
(4)以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为主体出资转(改)建的创新创业载体不享受经费补贴。
四、申报材料
1.成都市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区(市)县人民政府推荐函及已给予改(扩)建补贴经费及建设总费用的证明材料(含拨款批文等);
(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6)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
(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8)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据实提供);
(9)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如投融资协议等)(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除“据实提供”外的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五、政策咨询
业务处室:成果转化与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