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资助申报指南之新建创新创业载体

一、资助对象
新建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以及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

二、资助额度
1.对新建的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经费资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且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的新建创新创业载体须已建成且实际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四)新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等创新创业载体,同时符合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资助对象,不重复资助。
(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新建科技创业苗圃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等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3)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4)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5)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组建的专业服务或专业技术领域众创空间。
2.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4)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3.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③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
4.新建双创载体聚集区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服务机构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聚集区具有清晰的四至范围,土地使用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场地面积在20万平米以上。
(3)双创载体聚集区分为以孵化器、众创空间聚集为主和以创业服务机构聚集为主的聚集区。
①以孵化器、众创空间为主的,集聚区需依托科教资源富集区建设,区域内拥有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咨询、科技金融、财务服务、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5家,其中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不少于6家。
②以创业服务机构聚集为主的,区域内需拥有科技金融、科技咨询、财务服务、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0家。
(4)集聚区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对入驻创业服务机构有具体的筛选机制和管理办法;设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入驻的创新创业载体和创业企业定期进行项目对接、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服务,致力于构建功能完善的创业生态。

四、申报材料
(一)新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
1.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新建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提供5家以上的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的以孵化器、众创空间聚集为主的双创载体聚集区需提供包含6家市级双创载体在内的共15家入驻机构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的以创业服务机构聚集为主的双创载体聚集区,需提供20家以上入驻机构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单位自有资金或孵化资金使用的1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据实提供);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二)新建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
1.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申请书;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除“据实提供”外的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五、政策咨询
业务处室:成果转化与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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