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注册公司买房政策,成都公司购房政策条件

成都注册公司买房政策

法律分析:1、公司必须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注册的。
2、法人必须要有购买资格,同时也要满足所有的条件。
3、购买者必须要有两个保险证明,一个工作证明。
区域一: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条件及备件:
(1)公司注册地在对应圈层;
(2)成都范围内公司名下无住宅;
(3)需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的纳税证明,必须包含递件当月或上月;
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所购项目最低清水房价3成房款的公司余额流水。(如网签价为 100万元,余额流水至少显示为30万元) ;
至少3名公司员工的社保缴存证明,必须包含递件当月或上月;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公司介绍信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购买套数:1套。
区域二:新都区,郫都区,双流区、温江区
条件及备件:
(1)公司注册地在二圈层;
(2)成都范围内公司名下无住宅;
(3)需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公章+介绍信+被介绍人身份证。
购买套数:1套。
区域三:新津县
条件及备件:公司注册地在大成都范围。
购买套数:不限制。
区域四: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条件及备件:
(1)公司注册地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2)成都范围内公司名下无住宅;
(3)需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公司的纳税证明,必须包含递件当月或上月;
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所购项目最低清水房价3成房款的公司余额流水;
至少两名公司员工的社保缴存证明,必须包含递件当月或上月;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公司介绍信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公司员工购买的社保证明。
购买套数:1套。
法律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一、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

成都购房有哪些政策?

成都购房政策内容:1、限购政策:以个人为单位,要么你是成都户口,要么你有24个月社保才可以在成都限购区域购房。2、贷款政策:查房以大成都范围为限,查贷款则全国银行联网。以家庭为单位,即认房又认贷。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无房子,又无贷款,则视为第一套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有一套房子,如果全款(或已全部还清),则视为第一套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只有一套贷房是贷款,则视为第二套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如果名下已有两套房,无论贷款还是全款,第三套拒贷。贷款层数:首套最高可贷7成,二套11区最高贷4成(天府和高新最高只能贷3成;贷款利率:多数银行贷款政策是首套上浮10-20%,二套上浮20%-30%。3、限售政策:2017年4月13日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三年的,不能上市交易。2017年4月13日之前购买的住房不受限售影响。4、限价政策:(针对一手)2017年7月19日成都市房管局颁布:预售价格申报,将按照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合理利润的方式申报预售、现售价格。

成都买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成都购房政策:
1、在成都买房,购房人应该有购房所在区户口如果户口迁入想要购房的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想要购房地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口不在想要购房的区但在当地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2、拥有成都市户口的居民家庭在成都市有1套及以下的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成都市户口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成都市户口居民家庭在成都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
3、在成都11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人具有该区域户口,或户口不在上述区域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4、在成都市户口家庭在全成都有1套及以下的自有产权住房,或成都市户口成年单身、非成都市户口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产权住房。
5、在成都市其他区市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成都市户口,如果不是非成都市户口但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也可以。
外地人在成都买条件
1、对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
2、本人在本地无房;如果有房,税款可能高一些。
3、那对能提供出在2年内累计缴纳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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