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成都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成都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水务、卫生、公安、市场监管、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举报。第六条 (收运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服务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服务许可证,并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作业服务合同,负责服务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第七条 (设施建设)
  中转房、收集点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权属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负责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公建配套)
  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按规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应当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第九条 (设施管理)
  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应当做好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的引

成都市特种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特种垃圾管理,防止特种垃圾污染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产生、处置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垃圾,是指医院、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诊治、防病治病过程中产生的被污染纱布、脱脂棉、棉签、废弃的医疗器具、护理用品等固体医疗垃圾;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在实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带传染性病毒、病菌的固体垃圾;宾馆客房区产生的固体垃圾。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卫生、旅游、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特种垃圾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对特种垃圾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建设特种垃圾集中处置设施。
  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特种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设施。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运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有关管理部门(机构)进行检测,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可以继续使用;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必须停止运行并限期自行拆除。第七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处理特种垃圾的责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种垃圾管理责任书,履行特种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清运、处理的,由市特种垃圾焚烧场代为清运、处理,清运、处理费用由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清运、处理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八条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内部特种垃圾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作好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向市市容坏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特种垃圾的数量、种类等情况;
  (三)按要求自行设置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消毒;
  (四)负责收集其产生的特种垃圾,装入专用塑料袋后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内;
  (五)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
  (六)不得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内;
  (七)不得任意遗弃特种垃圾。第九条 特种垃圾的专用收集容器应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作实体隔离。第十条 在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严禁撒漏。专用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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