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修正),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第四条 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第二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第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第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第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第3.2.4条中第3条,该怎么理解?如果绿地不是建设单位实施该如何?

意思就是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项目的代征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米,其余情况(包括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属于项目代征绿地—当然也不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了)按第3.2.3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只需考虑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的规定进行控制。

成都二环内新建住房容积率

住房容积率为2.5。
成都市规划局通过官网正式发布《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新规对市民关注的小区居住环境、城市品质打造、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等,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要求。
按照新规,城市将降低开发强度,即“城市核心区最高容积率为2.5,一般地区为2.0,特别地区为1.5。容积率下降到2.5以下,这意味着未来将拥有更好的城市居住品质。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

  (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中心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特定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特定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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