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资助申报指南之异地孵化器

一、资助对象
异地孵化器,指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资助额度
对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且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的新建创新创业载体须已建成且实际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四)新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等创新创业载体,同时符合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资助对象,不重复资助。
(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即为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2)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拥有异地孵化器的股份不低于50%(不含50%)。
(3)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标准。
(4)已有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落地的成功案例。

四、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异地孵化器资助申报表;
2. 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针对异地孵化器出具的《验资报告》;
(3)异地孵化器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5)异地孵化项目或企业接受孵化服务及来蓉注册企业的证明材料(异地孵化项目或企业签署的孵化协议,在异地缴纳房租、社保等证明,在蓉注册的营业执照等);
(6)引进项目或企业在蓉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7)异地开展的宣传成都的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除“据实提供”外的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五、政策咨询
业务处室:成果转化与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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