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成都政府信息公开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监督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公开原则)
  本市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照本规定公开。
  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第六条 (信息公开义务)

  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其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请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七条 (权利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工作机构)

  市和区(市)县政府办公厅(室)、市和区(市)县政府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乡镇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义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3、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政府财政补助200元/生•月)。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不含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当地区(市)县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研究确定。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对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4、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150元/生•月。其他区(市)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区(市)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审批。
5、、民办幼儿园因成本因素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只能在秋季开园起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并且应提前半年公示新的收费标准。严禁在学期中提高收费标准。
6、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公布账目,多退少补,不得赢利。校车接送费由家长和幼儿园自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幼儿园代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7、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寒、暑假期间留园幼儿收取的

成都市政府公开网站

成都市政府公开网站成都市政府公开网站

成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成都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4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7号5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6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7成都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8成都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9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10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1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4号12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13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14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15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16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17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18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6号19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20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21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2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0号2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2号24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94号25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26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27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28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29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30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7号31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32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33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34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35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36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市政

Mozilla/5.0 AppleWebKit/537.36 (KHTML, like Gecko; compatible; ClaudeBot/1.0; +claudebot@anthropi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