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向小三追回原本属于自己的钱物吗?,成都张承凤律师怎么样

妻子可向小三追回原本属于自己的钱物吗?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这些词语大家想必已不陌生。之前婚姻法有规定,在离婚时无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为保护婚姻、对付小三,“意见稿”也给出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档庆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行纳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按此规定,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张承凤律师指出,“分手费”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差哗产,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的。具体如何来处理,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至于要考虑哪些情况,“解释(三)”没有明确规定。

达州夫妇婚姻“死结”律师怎么说?

22年前托人代办结婚证,不曾想对方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均写错。因为婚姻问题处处碰壁,达州女子梁兰从2011年起打了9次官司,均没结果。

对话
梁兰:我只想证明婚姻合法
记者:为什么一直想证明自己和桂承森的婚姻合法?
梁兰:我有结婚证,从1995年到现在,法院9次都没有判我的结婚证撤销或者无效,都没有判下来,都是驳回;为什么他可以改成离婚呢?凭什么?
记知改者:你有没尝试拿法院裁决书到户籍部门,要求把婚姻登记改为“离婚”。
梁兰:(达州市)通川区改不了,公销猛液安局说不是判决书,是裁定书。
记者:一直打官司有没有意思?
梁兰:亲戚和朋友说,可以尝试去改成“未婚”,镇派出所说不能改,要有依据;本来自己就有娃儿,为什么要改“未婚”呢。
记者:一亏物直想证明婚姻的合法性,主要是考虑的是什么?
梁兰:一是娃儿,将来工作等会不会受影响;二是考虑到自己,贷款贷不了,想和自己喜欢的人办结婚证,也办不出来。民政局说我没有离婚证、判决书和调解书,一样都没有,怎么改正婚姻状况?
记者:如果这次被驳回,怎么办?
梁兰:一直打下去是为了证明自己和桂承森的婚姻合法,如果证明是合法婚姻,再和桂承森办理合法离婚,拿到离婚证。

律师
要证明事实婚姻需搜集更多证据
律师看到报道后,梁兰和桂承森之间应该存在“事实”婚姻,两人一起生活16年,并有一孩子。律师表示,深感梁兰的不易,这么多次官司依然还为自己的婚姻关系上诉,就想证明自己和桂承森存在婚姻关系。为证明自己和桂承森的婚姻关系,提前做足充分的准备,张承凤建议搜集更多有力证据。
一是,结婚证是真实的、编号、公章是真实的,证件上的照片是原始的并没有更换,可以做司法鉴定,鉴定出没有私下更换过,可以成为合法合法婚姻的有力证据。
二是,可以从孩子方面,孩子出生证明是有力证据之一,孩子跟着父亲姓桂,并有证明自己和父亲桂承森共同生活的事实,桂承森也能确认孩子的事实,说明还是有父子血缘关系,也可证明梁兰和桂承森的婚姻关系。如果桂承森不承认孩子,可以通过孩子和桂承森做DNA亲子鉴定,证明孩子与桂承森之间是否有存在血缘关系。
另外,梁兰可以到桂承森所居住的老家(婚后共同生活的地方),拿着自己和桂承森的结婚证出生证照片,找当时邻居,通过走访的方式调取证据,梁兰是否在桂承森老家和桂承森生活过,两

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吗?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这些词语大家想必已不陌生。之前婚姻法有规定,在离婚时悔信游无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为保护婚姻、对付小三,“意见稿”也给出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按此规定,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张承凤律师指出,“分手费”“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坦饥产,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的。具体如何来处理,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至于要考虑哪些情况,“意见稿“没有明确规定。
 其他规定: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
  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碧销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
  第十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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