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成都税务注销需要哪些资料

税务注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税务注销主要需要完成清税证明的开具工作,需要提供的资料根据办税流程的需要而存在:      启迟铅1、需要提悄好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销所有未使用完毕的发票,并完成清盘工作,      4、在电子税务局或是大厅提交注销申请,完成所有未申报的税种的申报工作和缴纳工作,      5、所以工作完毕,打印相关清税证明,完成注销工作,      6、到税务局大厅盖章,至此工作完成。      补充:实收资本注销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企业注销时,实收资本科目可以先结转入未分配利润中待分配,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如果企业采用的《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实务中采用的比较少),实收资本科目需要转入清算净值中。简单理解清算净值科目可以等同于常规账务下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实务中,很多企业注销时实收资本科目不单独处理,继续在账上旦锋体现,也是可以的。

税务注销需要什么资料

问题一:国税注销需要什么资料 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前,需办结以下事项:1)完成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事项。其中定期定额户需在完成当月申报后进行分月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进行季度、年度所得税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 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3)接受税务违法违章处理。4)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5)如总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其辖下的分支机构需先注销税务登记。6)配合稽查局办结稽查案件和发票受托协查事项。请提交以下资料到文书受理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2)《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3)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份。(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是指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法院的判决、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等。4)企业所得税清算资料;5)取消税务资格认定资料;6)取消减免税资格的审批资料。
(明税律师)

问题二:注销国税需要哪些资料和步骤 一、所需资料:
(一)、企业办理地税注销税务登记提供资料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橡丛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复印件一律用A4纸):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决定注销的法律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或《核准变更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散公司的决议、人民法院的裁定复印件等);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清算报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纳税人);
5.《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
6.发票购领簿、未使用的发票;
7.税务登记表;
8.国、地税检查结论;
9.其他。

(二)、个体办理地税注销税务登记提供资料(复印件一律用A4纸):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发票购领簿、未使用的发票;
4.税务登记表;
5.国、地税检查结论;
6.其他。
登记流程:
(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纳所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并要进行财产清算,制作清算报告,缴纳财产清算时发生的各

税务注销需要哪些手续?

税务注销流程如下: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缓友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可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管理部门经稽查、审核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应在对其办理注销手续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袭哪灶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营业执照注销流程:
1、先找到营业执照正副本,当初发放的是正副本,注销时须将正副本原件上交。如若丢失,则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2、办理注销还需要经营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拍扮份,必须是本人的身份证;
3、如若本人现场来不了,可以委托代办,但必须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4、办理注销前,先看一下执照是否为两证合一的执照,如果执照上印的是注册号,则不是两证合一的,不需要开清税证明。如果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是两证合一,需要开具证明。该证明在国税或地税开具。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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