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基本原则)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管理主体)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负责全市建设档案业务的具体指导。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当地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六条 (区域划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市)县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五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不含重点工程和跨区工程)档案由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第七条 (经费保障)
  建设档案管理经费按照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第八条 (人员保障)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建设档案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第九条 (收集与管理)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主动收集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档案的接收标准、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指导,提供建设档案信息咨询服务,科学、规范管理馆藏建设档案。第十条 (移交主体)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纳入建设档案范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

成都档案馆在什么地方

成都档案馆地址:成都市清江东路280号

成都市档案馆的介绍

成都市档案馆成立于1963年,成都市档案局成立于1981年,是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成都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成都市政府公开信息服务中心。成都市档案局(馆)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全市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和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的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成都市档案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全市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全市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三、组织、指导全市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四、负责全市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五、接收、征集和集中统一管理市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市直属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料和有关历史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六、积极开发、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负责全市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建设工作,建立全市档案资料信息网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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