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住房租赁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术语含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 (管理原则)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六条 (管理权限)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 (登记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第八条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同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租用城市房屋。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第二章 租赁登记管理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县(市)的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条 房屋租赁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租赁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具房屋租赁凭证;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居住的,在取得房屋租赁证后,还应办理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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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击“我要出租” 版块 ,可进行租赁房源发布、租赁房源撤销两种选择。发布者需要填写自己所在区域、身份证号及房屋相关信息,如产权证号、商品房合同备案号,完善房源信息后即可发布,住房租赁企业或房东自身,还可对已发布的房源,按房源核实码、联系电话和手机验证码来撤销房源发布。
2、“目前,可供出租的房源大致分为三类,分别是个人自行 出租房 源、委托经纪机构出租房源、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源,其中住房租赁企业就包括国有的和民营的住房租赁公司,以及自持有租赁住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房管局介绍,下一步还会鼓励经纪机构、物业企业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他们也可以发布房源。
3、据介绍,为了租房者掌握更加详细的房源信息,所有发布的房源都包括房源的产权信息、地理位置、项目名称、总层数、 户型 、 装修 水平、期望租价、期望租期、房源建成年代、房源特征描述、房源图片、联系人信息。
4、另外此平台作为成都住房租赁服务的官方平台,为保障发布信息的真实合法性,还提供了“ 房源核验 功能”,对办理了产权证(或 不动产权证 书)和进行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房源必须经过平台进行核验后才能发布,保证通过平台发布的房源都是真实、安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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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台还提供一个重要的“签约备案”版块,市房管局介绍,这个版块主要用作租赁双方已经初步确定租赁关系后,用作租赁合同的签约、备案申请、备案审核情况查询和押金监管等过程事项的处理。点击进入,在“租赁合同签约”版块,主要包括“合同签

成都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申请点受理,出具受理凭证。二、初审:在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给出初审意见。合格的交房管理局审查,书面告知不合格的原因。三、复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公示合格,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并说明原因。4、公示:通过审查的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公示,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果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以实名举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进入轮候库。在等待期间,如果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应及时申报,重新审核资格。六、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7、摇号选房。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参考来源:

Mozilla/5.0 AppleWebKit/537.36 (KHTML, like Gecko; compatible; ClaudeBot/1.0; +claudebot@anthropi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