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成都市失业金

成都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法律分析: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自2020年3月5日起,成都市失业金申领期限已取消60日限制。
标准:
1、失业前最后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为成都市。
2、申报时不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3、未申领过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成都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有哪些?

申领条件

  1、失业前最后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为成都市。

  2、申报时不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3、未申领过失业补助金。

  补助标准

  成都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

  备注:

  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包括成人社发〔2020〕81号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7月6日)起,初次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以及曾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再次参保缴费人员。

  失业补助金最长申领期限不超过6个月。

  各区(市)县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

  成都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

  申领对象

  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1、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或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原因离职的失业人员。
  网上申报
  失业人员可以选择以下任意方式进行网上申报。
  ●方式一:失业人员访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个人服务】→【个人就业网上经办】登陆后选择【失业补助金申领】进行申报。
  ●方式二:失业人员关注“成都市就业局”微信公众号后,点击【成都就业 助你前行】→业务经办栏下点击【失业补助金申领】进行申报。
  ●方式三: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点击【失业待遇申领】→【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登陆后进行申报。

成都失业补助金怎么申请

成都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1、失业前最后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为成都市。
2、申报时不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3、未申领过失业补助金。
申领对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1、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或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原因离职的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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