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成都市装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因室内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会同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区)范围内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公安、规划、轻工、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和从事房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房屋室内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震、消防、电业、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墙体、梁、柱、板等结构。
  确需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依照本规定报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许可证。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或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证明;
  (二)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第八条 确需拆改墙体、板结构的房屋在五区范围内的,应先经下列单位按照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审查同意后,属于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核,属于住宅的报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属于职工宿舍(包括房改出售住宅)的,应经房屋所在单位同意;
  (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应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应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
  (四)直管公房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应经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房管所同意。
  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第九条 房屋室内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技术

成都出台新规:普通装修基础上购房人可自愿选择升级装修

四川在线网站6月8日消息,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成品住宅建设及销售行为,提升成品住宅建设品质,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品质化居住需求,《成都市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对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成品住宅建设管理模式、样板房管理、装修信息公示、成品住宅竣工验收和交付管理、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和参建单位责任、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新办理成品住宅施工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近郊区(市)县参照《规定》执行。
开发企业可提供升级装修方案供购房人自愿选择
《规定》提出,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项目,开发企业应提供普通装修方案,普通装修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成都市新建商品住宅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版)》的相关要求。
普通装修的价格应由开发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其挂牌价格不得超过评估价格,且应符合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管理规定;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中约定普通装修内容、标准和成交价格,普通装修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挂牌价格。
《规定》提出,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定位,开发企业可在普通装修方案的基础上提供升级装修方案,供购房人自愿选择。在办理成品住宅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升级装修价格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报告。
购房人可自商品房选房之日起,1个月内自愿选择升级装修方案。购房人自愿选择升级装修方案的,开发企业应与其另行签订升级装修协议,约定升级装修的内容、标准、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升级装修价款纳入预售款监管。
普通装修和升级装修都应和主体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交付样板房作为成品住宅的交付标准
为更好保护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规定》要求,新建成品住宅不但要设置和开放交付样板房,还要设置和开放工序样板房。开发企业应选择本预售批次房源数量最多的户型,在可售房源内、销售场所或异地就近,设置至少一套普通装修的交付样板房和一套对应户型的工序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应真实体现拟交付成品住宅的装修清单内容,作为成品住宅的交付标准。样板房内不得设置摆放除装修清单外的其他内容,对于未设置样板房的其他户型,要求企业制作装修效果图进行展示。
《规定》要求,开发企业应开放交付样板房和工序样板房至当期成品住宅集中交付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文广旅、体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本条第一至三款所述住建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对于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举报、投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八条 新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其中,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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