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公共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各相关单位及交易主体:
按照《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全市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2022年9月1日发布),为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切实保障各方交易主体身体健康,按照国家、省、市防疫工作有关要求,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于9月1日(星期四)18:00起暂停对外现场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9月2日(星期五)起,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审)活动延期进行。通过成都市电子交易云平台开展的项目报件、网络竞价,以及通过四川省一体化平台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等线上业务正常进行。
后续将根据成都市疫情防控要求适时恢复现场交易活动,具体时间请关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发布的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拨打咨询电话(工程建设招投标:17716141203,资产资源:13551270036,政府采购:13982006663)。
感谢各相关单位、各方交易主体的理解和支持!
 

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与促进公共数据发展,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经济、面向城市治理的公共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公共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管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第三条 (管理原则)
  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充分利用、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实施共享开放。第四条 (统筹推进)
  市和区(市)县政府将公共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辖区内公共数据应用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牵头组织公共数据有关目录编制,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
  区(市)县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
  市和区(市)县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数据归口管理,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数据管理应用。第六条 (安全职责)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经信、网信等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安全等级保护、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和安全评估体系。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构建公共数据安全防控技术体系,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承担公共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可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专家咨询)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市公共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
  公共数据管理应用政策措施制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公共数据项目评审、申请公共数据采集和系统建设经费等应当经过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迪吧、夜总会、带歌舞表演的酒吧、电子游戏厅等;
  (二)公共服务场所:桑拿浴场(中心)、美容美发厅(廊)、按摩服务店(中心)、茶馆、棋牌室、游乐场、录像厅、酒吧(不含歌舞表演)、咖啡馆、度假村、网吧等;
  (三)公共体育场所: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健身房、射击场、游泳池、溜冰场等;
  (四)其他公共场所:影剧院、集贸市场、汽车客运站、证券交易所、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店、书刊销售租赁店等;
  (五)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含户外的影视剧拍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建设、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民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第六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不得拒绝或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场所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该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达到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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