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费标准,成都市物业管理收费细则

成都市物业管理费标准

  成都市物业管理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根据服务的内容、质量、深度和社会承受能力,按下列规定执行:

  a)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b)高标准的住宅小区和高层楼宇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行政府指导价。

  c)特约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一)、(二)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收费,经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可以预收,但欲收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成都新房未入住物业费怎么收

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业主半年以上未入住且月用电量不足2度的,其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在小区相应等级中多层物业费收费标准的90%收取。因此就算不入住,物业费还是要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2017(2)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五)项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对业主大会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区划内有两幢以上建筑物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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