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伤残鉴定在哪里鉴定,成都工伤鉴定机构在哪里

成都伤残鉴定在哪里鉴定

成都伤残鉴定在哪里鉴定

一、成都伤残鉴定在哪里鉴定
1、成都工伤鉴定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医疗工伤保险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是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不管是由用人单位还是由受伤劳动者申请的工伤认定,在确认属于工伤范畴之后,紧接着就是要做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通常根据这个鉴定结果,才能确定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来对工伤劳动者作出赔偿。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鉴定所需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成都市工伤鉴定部门地点在哪里

一、 成都市 工伤鉴定 部门地点在哪里 工伤鉴定的地点由劳动局来安排的一般安排在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几个大医院里的为了避免有人说情,体现公平的原则。劳动局对鉴定的医院和鉴定的医生不公开的,除非是劳动局内部的人才知道的、而且每年鉴定的医院和医生都要变化的。 【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职工 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 工伤认定 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 伤残 证》。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员工工伤至残,员工应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判定 伤残等级 之后进行索赔。 伤残鉴定 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一般在市政服务中心是否服务窗口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

成都工伤鉴定中心地址

法律分析:成都工伤鉴定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医疗工伤保险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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