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0年5月七号是不是全天限号,还是限几点到几点?,成都今天车限号是多少号

成都2020年5月七号是不是全天限号,还是限几点到几点?

成都2020年5月7号不是全天限号,2020年5月7号是星期四,成都限号时间是早高峰7:30—9:30和晚高峰17:00—19:00时段,限行尾号是“4”和“9”。
成都限行规定:
一、“尾号限行”时间  
工作日的早高峰7:30—9:30和晚高峰17:00—19:00时段。  
二、“尾号限行”范围  
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所有道路。  
三、“尾号限行”车辆  
所有“川A”及外地籍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四、“尾号限行”规则  
(一)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每个工作日禁止一组在上述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通行。尾号组合及对应规则分别为: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二)星期六、星期天因法定节假日调休变更为工作日的,当日不实施“尾号限行”。

扩展资料
成都市缓解中心城区交通高峰流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交通指挥调度和路面联动疏导,快速发现、快速处置交通异常事件、交通事故等情况,防止形成更大规模的堵点。
二、实施精细化的交通组织,重点是根据交通流变化,动态调整优化路口信号配时方案,提升通行效率。
三、全面加强城区停车秩序管理,根据企业需求、市民意见及实地走访等情况,动态增减临时占道停车泊位;针对影响通行秩序、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等违法停车行为,依法严格执法,切实维护道路通行环境安全有序。
随着天气转暖,希望更多市民理性回归“135”绿色生活方式,通勤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以内与单位同事“同程互搭”或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参考资料来源:

成都限号区域

成都限号区域为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所有道路。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
每个工作日禁止一组在上述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通行。尾号组合及对应规则分别为: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扩展资料:

下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受“尾号限行”措施的限制
(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持C5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
(三)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巡游出租车;
(四)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外籍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参考资料来源:

成都限号处罚规定及扣分标准

成都限号处罚规定如下:
1、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路段通行定性,处100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定性,处100元罚款,记3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限号车辆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通行,一旦被电子眼抓拍或交警查获,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哪些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唐山今天限号是多少

时间:2020年1月11日(星期六),唐山不限号。
唐山限行限号规则:
2020年1月2日起(周六、周日除外),每天7时至20时,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含本地临时牌照、不含外地牌照),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扩展资料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中规定: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抽测。  
第十条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可以通过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现场检测等措施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参考资料来源:

Mozilla/5.0 AppleWebKit/537.36 (KHTML, like Gecko; compatible; ClaudeBot/1.0; +claudebot@anthropi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