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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是四川省成都市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级别为副省级,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领导,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市长负责制。
截至2015年,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置40个工作部门(不含监察局),6个派出机构和16个直属事业单位。 [1] 
成都市人民政府驻地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街道锦悦西路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一)负责市政府会议会务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公文审核工作。
(三)负责向市政府请示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与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的督促办理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参事和文史研究工作。
(十)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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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和培育质量标杆,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市长质量奖创新奖。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长质量奖创新奖授予质量管理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开展,原则上每3年评选一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开展。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届名额不超过20个,市长质量奖创新奖获奖组织每届名额不超过20个。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能上能下、宁缺毋滥,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创新性。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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