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拆迁补偿政策,成都市拆迁安置政策

成都拆迁补偿政策

答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 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 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三、 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四、 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 五、 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 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 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八、 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 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 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 十、 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 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十二、 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 十三、 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 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 一次性付款的; 2. 分期付款的; 3. 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

成都拆迁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成都市拆迁赔偿标准:货币补偿安置为房屋评估价的30%,非住宅补贴评估价的20%时安置补助费计算6个月,一次性发放管费补贴一次性给予5年,1元/㎡一个月迁奖励,规定期限搬迁,每户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逝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验下列文件,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拆迁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第十条 拆迁申请人应当具备完成房屋拆迁补偿所必需的资金或者房屋。
  拆迁申请人存入银行的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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