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成都市禁养犬种

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犬只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市的犬只管理工作按照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狂犬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公安、卫生、农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第四条 饲养犬只必须进行登记、检疫、免疫。第五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的犬只限养区: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均不含农村);
  (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的镇以及建制镇;
  (三)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游览区、车站、机场;
  (四)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未成人集中的场所。
  上述区域内除军犬、警犬、警卫犬、演艺犬、科研犬、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只。第二章 犬只日常管理第六条 犬只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限养区由公安机关负责,在非限养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军犬、警犬分别由军队、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第七条 需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带犬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指定的畜禽防疫机构进行免疫,领取市农牧部门统一制作的免疫证明。第八条 需在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彩色照片、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经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颁发的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确需饲养警卫犬、演艺犬的,还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 犬主变更的,新犬主须持免疫、准养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缴销旧证,办理新证。
  犬只死亡或被捕杀的,犬主须到原登记办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原证。第十条 限养区内饲养犬只,应具备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的场舍和设施,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以及邻里的生活休息。第十一条 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犬主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限养3月龄以上犬只一只;
  (二)犬只应拴(圈)养,不得进出公共场所;因交易、治病等需外出的,犬主应持免疫、准养证明同行,并带上排泄物盛装器具,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和他人安全,并接受所经地监督管理人员查验;
  (三)警卫犬

成都农村可以养卡斯罗犬

可以饲养。
成都农村可以养卡斯罗犬,公安机关将对成都市限养区范围内的禁养犬只开展收容处置工作。目前全市限养区范围内的禁养犬只开展收容处置。
2010年我市颁布《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22种我市禁养的烈性、大型犬只种类,卡斯罗犬在内。

德牧和杜宾成都市三环内是禁养犬吗?

德牧属于成都市禁养的22种烈性犬之一,在成都五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都不能办证。杜宾犬不属于。
成都五城区和高新区禁养的22种烈性犬:,西藏藏獒、德国牧羊犬、中华田园犬(土狗)、比特斗、牛梗犬、斯塔福梗犬、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狗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俄罗斯高加索犬、中亚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法国波尔多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秋田犬、大丹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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