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规划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覆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四)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市总体规

成都出台“十四五”城市综合管理规划 发展高效能治理

据成都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成都市“十四五”城市综合管理规划》印发实施。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规划》以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为统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为发展导向,以服务新发展格局构建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战略牵引,围绕“超大城市”、“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智慧蓉城”、“公园城市”、“幸福城市”五个方面,提出了“十四五”期间成都城市综合管理的五大重点任务。
《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垃圾全周期管理、城市管理数字治理达到北京、上海等先进城市水平,城乡环境品质、综合执法能力、公共服务效能保持全国前列,城市综合管理风险预测预判、问题及时发现、事项快速处置、资源统筹调配的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
到2035年,成都城市综合管理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实现精细化,城市运行的安全性和有序性、城市环境的宜居性和吸引力均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规划》表示,在常态管理上,不断提升精细化水平,推广城乡环卫一体化,健全审慎包容的市容秩序管控体系,加强城市道路桥梁、检查井盖、综合管廊、城市照明的运维监管。到2025年,城市道路路面完好率不小于98%,检查井盖问题应急处置率达100%,“有路无灯、有灯不亮”问题动态清零率达100%。
在垃圾治理上,强化全生命周期理念,健全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厨余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到2025年,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在数字治理上,融入“智慧蓉城”建设,搭建城市管理“一网统管”总体架构,加快拓展城管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到2025年,城市管理业务领域物联感知覆盖率不小于80%。
在环境品质提升上,深化场景培育,持续开展“两拆一增”专项行动,加强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深化市政设施维护管养美学应用。到2025年,完成“两拆一增”整治点位不少于5000个。
在为民服务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推进“厕所革命”,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着力解决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脏车”等市民投诉的热点问题,推进城郊结合部、铁路沿线、桥下空间、背街小巷等薄弱区域环境治理。到2025年,建成区公厕(环卫公厕 社会对外开放公厕)密度达5-6座/k㎡,完成背街小巷品质提升不少于600条。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第四条 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第二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第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第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第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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