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成都公积金怎么提取条件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提取;
2、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提取;
4、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5、购买二手房提取;
6、租房提取;
7、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8、拆迁安置房提取;
9、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
1、患重大疾病提取;
2、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离(退)休;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0、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提供公积金申请提取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在预定的时间划款;
4、中心划款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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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流程是: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有关资料;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开立账户;经贷款行同意发放,支用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政策是什么?

办理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本市无房职工自住租房;(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现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六)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七)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退休、退休;(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出境定居;(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再就业的;(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者托管半年;(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政策规定:《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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