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规划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覆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四)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市总体规

成都未来发展规划方向

法律分析: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成都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提高成都市对西南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逐步把成都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城乡融合的现代化城市。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75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坚持城乡全域规划,在统筹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促进中心城区转型提升和功能疏解,着重发展卫星城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村新型社区,促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互动发展。推进成(都)德(阳)绵(阳)区域合作,加强产业互补和城市功能对接。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2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36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成都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研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成都十四五规划

法律分析:1、努力建设以开放为新引擎的双循环发展先行区。
2、努力建设以绿色为新优势的可持续发展先行区。
3、努力建设以协调为新形态的融合性发展先行区。
4、努力建设以创新为新动能的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法律依据:《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力争高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进入世界先进城市行列,成为美丽中国建设实践范例,世界文化名城影响力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人民生活达到东部地区水平,共同富裕走在全国前列,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活跃增长极和强劲动力源,全面建成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泛欧泛亚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门户枢纽城市。

成都十四五规划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
2.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
3.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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