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违章建筑拆除政府执法程序,成都建筑拆除

成都市违章建筑拆除政府执法程序

对于不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的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形成的建(构)筑物都属于违法建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工作,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处理,制止并报告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此外,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应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查处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的违法建筑,对已建成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诚信惩戒性的约束,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通报。耕地违建归国土局处理,其他地方的违建归各级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建科或拆违办负责治理,拆除是由城管拆除,但城管是负责拆除工作,不负责受理举报违建的问题。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城区的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 拆迁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和拆迁安置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得《代办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代办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拆迁协议须经公证。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和补偿,严格履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书面协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规定时间拆迁,不得拖延或阻挠。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当事人如对房屋安置、补偿持有争议,由当事人申请有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以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已作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七条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面积的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为准。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房屋的估价,由拆迁人或委托的代办单位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办理。第八条

成都一别墅违法建设被拆除,开发商为何如此嚣张?

成都一别墅违法建设被拆除,开发商为何如此嚣张?
一:很多违建都是得过且过,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其实违建这个话题一直都是未曾间断的话题,每个地方每个时间都有违建的情况发生。但是很多时候对于违建,百姓其实并不明了,很多时候也是害怕惹事,毕竟自己的家里还有老人小孩,就不敢发声,选择得过且过。因此违建的开发商在一再的越线中,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也享受到了不菲的红利,越来越过分,也助长了开发商嚣张的气焰。

二:某些开发商的保护伞实在过大。第二点是违建根本的原因,明明知道犯法却敢伸手,这就是背后的保护伞实在过于强大,强大到什么程度,可能连当地的某些部门以及当地不良势力都在为开发商做保护伞。毕竟说到底这种利润空间极大的项目,涉及的绝对是很广的。再说在中国的很多地方,还是盛行的人情社会的做事方法,所以无利不往,只要有利的地方就是江湖,而我们作为平民百姓自然很难与之抗争,久而久之,这些开发商就愈发嚣张了。某些新闻还报道过开发商联合黑社会分子去威胁群众不能告发违建的情况,不然就会用非法的手段对家人和朋友实施报复,简直是嚣张不得了。

三:执法部门疏于监管,让违建有机可乘。其实违建说到底,执法部门也是有责任在身,为什么当初违建的时候不及时拆除,总是等到群众举报的时候才去执行。这些项目明明都是有监管部门的,如果不是第二点所说,那只能证明是疏于执法。所以要解决违建的根本办法,一定要严格监管,让违建付出极大的代价,让违法者感觉无利可图,才能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自然而然开发商的嚣张气焰就涨不起来了。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控制、分类处理、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查处机关报告。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查处机关报告。

  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的查处工作。第九条 对经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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