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西区的奋斗目标,成都高新西区规划

成都高新西区的奋斗目标

高新西区十五期间的奋斗目标:基本建成国内一流的集成电路研发生产基地、软件研发生产基地、信息安全成果研发生产基地、光通信研发生产基地、无线电子信息产品研发生产基地、电子信息材料与元器件研发生产基地和生物制药研发生产基地,不断增强高新西区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凝聚力、对国内外投资的吸引力、对传统产业的辐射力、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力争引进建成100-120个电子信息、现代中药等重大项目,完成投资规模130-150亿元;到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500-700亿元,工业增加值150-200亿元,税利总额50-70亿元,出口创汇7-10亿美元。
成都高新区1991年被批准为首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0年被批准为中国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科技工业园区,2001年成为中国西部第一个通过ISO14001中国认证和英国皇家UKAS国际认证的区域。在国家科技部历次综合评比中,均被评为全国先进高新区。
规划面积约82.5平方公里,由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两部分组成;两个园区内分别建有一个国家出口加工区。
在国家、省、市的关心和支持下,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成果孵化、体制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批准为国家高新区以来,主要指标年均增幅超过70%;“八五”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年翻番;“九五”期间,增幅均在38%以上。
共有各类企业6000多家,注册资本240亿元,有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7家、过亿元的企业50多家、过1000万元的企业1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占成都市的64.8%、四川省的52.7%,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占全区的85.0%,对全区税收的贡献率达76.7%。
共有外商投资企业近500多家,英特尔、摩托罗拉、康宁、住友、阿尔卡特、西门子、恩威等世界500强投资的企业有24家。2003年引进了西部最大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3.75亿美元的英特尔封装测试厂项目。
初步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制药和精密机械制造三大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实现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70%,约占成都市同行业的51%和63%;精密机械制造这一新兴产业正快速发展。
形成了全国最大规模、以8个国家级孵化器为骨干、以企业和社会力量创办的孵化器为主体的孵化器群体,在孵企业760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有英特尔风险投资公司等10余家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公司落户,资金规模超过14亿元,为

成都高新区属于哪里?

成都高新区属于四川省成都市。
成都市高新区由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两部分组成。南部园区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成都高新西区位于成都市西、三环路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距成都市中心6公里。是原郫县合作镇大部分犀浦镇一小部分。
成都高新区就是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中国西部第一个通过ISO14001中国认证和英国皇家UKAS国际认证的区域。成都高新区秉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统筹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步。

成都高新区的规划目标
高新片区位于成都市南中轴天府大道,北起绕城高速,南与双流华阳接壤,包括大源,中和两大组团,总用地面积55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48平方公里,规划人口74万人。
高新片区的规划建设理念是产城一体、科文并重。业态高端、设施高效。生态优良、形态优美,天府新区高新片区将建设成为集现代产业,现代生活,现代都市于一体的国际化现代新城区。

四川成都高新区属于什么区?

四川成都高新区属于单独的一个区。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成都高新区,由成都高新南区、成都高新西区组成。成都高新区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由成都市直管,不属于国家法定行政区划。成都高新区属于成都市中心城区。
成都高新区托管总面积130平方公里,共划分为7个街道。其中,高新南区87平方公里,包括武侯区的4个街道和双流区的1个街道;高新西区43平方公里,包括郫都区的2个街道。

成都高新区发展规划:

成都高新区有面积234.4平方公里(其中与成都市双流区合作共建天府国际生物城44平方公里,与东部新区合作共建未来科技城60.4平方公里)。
依托高新南区(成都新经济活力区、交子公园金融商务区)、高新西区(电子信息产业功能区)、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和未来科技城,加快建设国家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成都高新西区拆迁范围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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