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成都市信息公开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监督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公开原则)
  本市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照本规定公开。
  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第六条 (信息公开义务)

  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其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请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七条 (权利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工作机构)

  市和区(市)县政府办公厅(室)、市和区(市)县政府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乡镇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义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

成都城管投诉电话是多少

成都城管投诉电话是028-61995085。
成都市城市管理问题监督投诉热线方式:
一、监督投诉渠道
(一)市长公开电话(24小时):12345。 
(二)市城管执法总队监督投诉电话(24小时):028-61995085。
二、办理机构
(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二)市城管执法总队(具体行使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

扩展资料
成都市城市管理问题监督投诉网络理政平台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管辖范围内,在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职责、权力清单范围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非紧急救助类求助、咨询、建议、反映、投诉等。
二、不在网络理政平台受理范围内的诉求:
1、超出我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的;
2、属于国家、省级单位和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职权范围的;
3、属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职权范围的(涉及社会管理事项除外);
4、由国家、省、市有关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认定不再受理,已办理终结的;
5、已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办理的;
6、属于110、119、120等紧急救助类服务热线受理范围的;
7、无实质性内容的信件。
参考资料来源: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企业信用征信,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以下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及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本市有关国家机关、金融、保险、证券监管、电力监管部门等。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经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第四条 (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征集和发布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含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子系统,并可根据需要建立其他子系统。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市企业信用体系的规划、建设以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第五条 (信息分类)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第六条 (工作原则)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七条 (联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信息提供单位组成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第二章 征集第八条 (信息征集)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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