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成都环境局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及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区(市)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工程监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指导、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

成都市环保局举报电话?

生产地坪油漆污染环境吗

12369是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成都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污染,系指我市各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排放的尾气和噪声及汽油车蒸发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含改装、下同)、销售、使用、维修以及在我市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和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消声装置的污染防治。第四条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下同)是对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市环保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我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含过境车,下同)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我市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军用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按国家规定由军内车辆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市经委、交通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生产、维修单位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将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指标纳入生产、维修的质量标准。
  市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用机动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协同市环保局搞好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环保局所属的成都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污染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协调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
  (三)会同市经委、交通局对机动车生产、维修企业的出厂车、发动机产品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抽查、监测;
  (四)对单位拥有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检;
  (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视、查处;
  (六)会同商检部门对进口汽车实施法定检验;
  (七)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排放的废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42-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3844-8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