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公务员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市)县、乡(镇)三级(以下简称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关的职责第四条 成都市人事局是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是负责本区(市)县录用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区(市)县政府部门应协同同级人事部门做好国家义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人事局管理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市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录用审批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考录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
  (六)负责组织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本市单位录用国家义务员的考试及审批工作;
  (七)负责完成省政府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第六条 市、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考试服务机构可受其人事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具体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信息发布第七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所需职位和空缺状况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第八条 市政府部门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应先向市人事局申报;区(市)县政府及其所管辖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应由各区(市)县人事部门汇总后按期统一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应在进行综合、审核、论证、平衡后制定并下达全市的录用计划。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人事部门可按照批准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实施方案。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的名称及其编制数,实有人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第十条 根据录用计划制定发布招考的信息(或简章,下同)。市级各部门考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行为。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条 (遵循原则)

  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权限规定)

  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第二章 日常行政管理过错第六条 (日常管理过错责任追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第七条 (日常管理过错责任追究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三)决策失误,盲目上项目或引进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或授权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

成都公务员考试要求?

每年公务员考试都会提前发布公告,一部分是对所有报考人员的要求,如:政治信仰等。另一部分就是针对岗位的具体要求。每个岗位要求不一样,有的要求专业,有的要求学历,有的还要求性别,有的还要求工作经验。所以没有一个固定的考试要求。
具体的要求,建议结合当年的报名公告进行查询。

考四川省成都的公务员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可以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如下:
1、国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当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政治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自身条件:德行条件:具有良好的品行; 身体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自身能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文化程度: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7、其他条件: 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不能报考考公务员的条件如下: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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