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哪里可以献血,成都献血

成都哪里可以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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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用血,加强血液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实行人道主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凡居民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均有献血的义务。第三条 本市实行义务献血,提倡无偿献血。采取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有偿献血、付费用血的原则。
  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本市血液管理工作,根据省的统一规划,建立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合理用血。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义务献血工作。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协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公民献血义务第六条 二十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和二十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公民,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的,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每五年献血一次;
  (二)普通高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三)驻蓉部队(含武警部队)的军人在服役期间献血一次;在本市居住超过五年的军人,每五年献血一次;
  (四)本市暂住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公民应当履行献血义务。第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公民也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市或区(市)县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有工作单位的可计入其单位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第八条 公民献血前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血单位进行规定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公民的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献四百毫升的按两次计算。公民可以自愿多次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第九条 公民献血后,凭采血机构出据的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或《公民义务献血证》,并享受三日公假(含献血当日)。
  《公民无偿献血证》终身有效,《公民义务献血证》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献血证件或献血记录。第十条 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完成献血计划。完成献血年度计划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第十一条

成都献血奖励标准

法律分析: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每两年给予一次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义务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三)在抢救危重伤病员中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个人; (四)在组织献血或采血、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家庭中无工作单位的直系亲属因伤病需要用血时,凭《公民无偿献血证》由供血单位提供相当于本人无偿献血量2倍的血液或血液成分,持供血单位的发票,到采血单位报销。 无偿献血者本人在因公致伤用血和特困的情况下,持《公民无偿献血证》和病情证明可报销其无偿献血量等额输血费3倍的费用。
法律依据:《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每两年给予一次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义务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三)在抢救危重伤病员中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个人;
  (四)在组织献血或采血、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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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血液中心地址及献血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流动采血点在香槟广场、罗马广场、世纪电脑城、双桥子、会展中心
  星期六、星期日在香槟广场、锦江献血屋。
  星期一到星期五也可到成都市血液中心二楼献血
  成都市血液中心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玉洁街 3 号,心族宾馆旁。
2、五城区献血屋地点及开放时间
献血屋           地址                    电话             开放时间 
锦江         红星路步行街                               10:00-17:00 
金牛    金牛区锦西广场(石灰街)        87702253        9:30-16.30 
青羊    光华村街48号(光华大道)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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