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政策,成都公积金

成都公积金政策

9月13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台了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和解读,回应了“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办理方法,以及公积金缴存比例等具体问题。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 细则解读
  2、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 细则解读
  3、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 政策解读
  4、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 细则解读
  5、关于公布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系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9.1最新消息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有重大调整。
  》》》202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021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落地实施后,成都公积金中心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立足“惠企便民”,系统优化完善缴存、提取、贷款三个管理办法,切实把政策惠民、服务便民举措落到实处。
  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冲抵还贷等政策9月1日印发,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成都公积金最新消息(8.12)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
  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台了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提取、贷款等配套细则。8月16日(星期一)上午9:00起,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天府市民云APP就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缴款等业务!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 政策解读 | 缴存补贴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 政策解读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 政策解读 | 政策问答 | 存贷系数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在德、眉、资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购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 | 政策解读 | 政策问答
  7月消息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正式把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7月16日下午召开的“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发

成都公积金最低标准交多少

法律分析:成都市公积金最低标准即是缴存基数下限,是1650元/月,最低缴纳比例是5%。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法律分析:1、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的职工。(二)申请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五)借款申请人同意以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六)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不存在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利害关系。(七)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2、 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3、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含)。4、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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