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成都交委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交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含公交、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城乡交通运输专项规划;制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基础设施项目近期建设、维护和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估。
(三)制定公路、水路及其运输站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施工安全的管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和市管航道的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水路的行业监督管理。
(四)负责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公交、出租汽车、轨道交通、水运及船舶、船员等行业管理工作;制定交通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营运规范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市经营性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源头以及水上交通、公路建设及养护、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测和协调市管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交通运输行业价格;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六)负责全市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邮政等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平衡交通需求;组织重大节假日旅客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重要物资运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指挥、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和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的规划、项目计划、建设和管理;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行业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市综合交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综合交通运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智能交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委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后勤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重大行政行为听证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综合规划处。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基础设施项目近期建设、维护和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牵头组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估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预测及信息发布;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综合交通运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建设管理处(挂特许经营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公路、水路及其运输站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建设规范和工程进度;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大中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负责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和资质管理;负责交通运输特许经营建设项目的协调、建设和管理。
(五)综合运输处。负责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邮政等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平衡交通需求;组织协调重大节假日旅客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重要物资运输、大件货物运输和铁路专用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
(六)公交管理处。拟订城乡公交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公交线网规划和布局,协调公交站场、公交专用道、公交港湾站建设;组织实施公交客运线路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牵头实施重大活动的公交运力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公交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轨道交通处。拟订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的备案工作;组织协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制定项目的实施计划、建设时序等;负责市域内铁路项目的协调以及地方配套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地铁营运安全生产工作。
(八)交通工

成都市交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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