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成都人大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整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多部法律、法规规范同一事项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实施情况一并进行检查。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集体行权、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第二章 计划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建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后,在上一年十一月底前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应当在上一年十一月底前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提出。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各类执法检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拟订市人大常委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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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多久

2015年1月20日上午,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成都召开,会期4天。此次大会补选出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3日上午,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大会选举唐良智为市人民政府市长,选举郭彦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

一、将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面积的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为准。”二、删去原条例第十五条。三、将原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拆迁封户前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四、将原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修改后《条例》的序号相应调整。六、《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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