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有什么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生二胎可以报销产检费、手术费、住宿费等。以下四点补助和奖励基本每个省市都有,但是具体的政策信息要以当地政府发布的为准。
1、生育医疗费报销:生二胎的家庭可以在定点医院报销产检费、手术费、住宿费等于生育相关的费用;
2、生育津贴:满足条件的女性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这个费用的多少与产妇所在企业的工资水平及产假天数成正比;
3、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2022年最新的二胎政策计划生育补助调整了符合条件的家庭范围,对于满足条件的二胎家庭,中央和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4、营养费和一次性补贴:营养费是一次性发放,正常生产的标准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难产的标准则增加为百分之五十,只要是在凡在一级,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的金额为每人300元。
生二胎虽然有政策补贴,但是这个需要自己去申请,如果忘记申请或者逾期申请都是领不到二胎补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四川二胎奖励最新政策是什么
一、四川省居民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得生育证后,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最新生二胎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部分地区生二胎可以拿到一万块钱奖励,除此之外还能享受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报销等福利。
除此之外,生二胎还有以下福利:
1、产妇津贴。产妇津贴是指国家法律和法规为职业妇女因分娩而离职时提供的生活费用。产假津贴的计算方法:产假津贴=雇主每月支付的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生育医疗费。确认分娩医疗身份后的医疗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医院统一定额支付(1万元以上部分,按核定额支付)。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固定标准的,应当按实际比例报销;高于固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固定标准报销。
3、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正常分娩,流产7个月以上;上年城市职工平均月工资×25%。分娩困难,多胎:上一年该市从业人员的平均月工资×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二胎有什么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第一:二胎产假期限:具有生育证生育二胎,产假为98天,包含所有节假日。如若难产,则再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
第三: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四:产前假:孕7个月以上,申请产前假,如单位批准,工资按八成发。
第五:哺乳假:职工生育后,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男同胞则能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