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收费标准2022国家规定,成都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小区停车收费标准2022国家规定

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关于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事实上,停车费的收取标准也并不是由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只不过,国家对于停车费的收取标准是有上限的。停车费都是直接交给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

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车场收费标准

社区停车收费标准最新规定: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最高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每车每月70元。临时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24小时内)最高收取10元。
2.普通住宅小区业主拥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3.住宅和非住宅小区,住宅业主按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非住宅业主按市场调节价收取。
二、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财产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第七十四条在建筑物区分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建筑物区分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占有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三.住宅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归属采取了“约定所有权说”的观点,即在现行法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车位不属于人防工程,只要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 建设成本不计入住宅商品房等车库的成本,而地下车位的面积不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物业。
2.《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立在地上、地下或者地上”,最终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地上、地上、地下不同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和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在建筑物区分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占有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国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投资民防空项目;人防办空作品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利润归投资者所有。
实际上,停车收费标准并不是国家法律体系统一规定的,但停车收费标准是有上限的。停车费直接交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各物业公司可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然而,每个社区的停车位可能无法满足社区业主的实际需求。

你好!请问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江东民居一期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业主看来物业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位的。
而另一方认为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
住宅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新规定: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3、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拓展资料

广东省住宅小区停车费的规定:
一、小区停车收费的属性。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关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文件规定,小区停车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
二、调整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要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住宅小区车场经营者要调整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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